描述:
2013年3月1日在长沙做了一份工作,一家山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3月2日同一年1月1日1:45曾某骑摩托车骑不熟的何牟在与客户的合同中对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曾子负责任,被确定为十人受伤剩余的。在2013年10年前向法院进行人身伤害赔偿,调解结束后。
处理流程:
2013年10月曾振华发现律师,律师分析后案件需要准备一份证据清单,研究确定了权利计划。首先申请工伤识别,然后申请工伤识别,最后申领程序
案件结果:
今年8月,经过法院调解,长沙大山公司一次性支付曾任薪酬,残疾津贴,一次性医疗福利,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暂停工作工资,粮食补贴,护理费等费用115,8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曾和大山公司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曾谟提供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曾虎从事职务和名片,以及同事的证人见证。最后的社会机构发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方面;曾木薪酬标准。是去年工人的平均工资或行业平均工资或工人的平均工资,在仲裁之后是去年工人的平均工资。第三个方面是关于上下识别的方式。曾梦公司在中午工作时间是12点,1:45,取别人和公司的意向给客户在途中的事故,是否在路上工作。公司方提供了公司与其家庭地址之间的路线图,并向他证明了他莫属于骑摩托车的见证。曾谟提供了客户的证人证言,事件的内容与曾某在餐后2点的一次约会在一顿饭时同时提供了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最后,工伤部门确定为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