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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3

  一、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规定: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把法律责任主体从所有用户限定为商业使用用户的做法,符合我国国情。至此,商业使用盗版的法律责任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成为日后司法实践的直接依据。

  2001年修订施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2010年修订版为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2002年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有类似规定,而且该条例还区分了合法用户、善意的非法用户和恶意的最终用户三种情形和责任。

  二、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以及2009年修订施行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等情形可进行处罚,可根据情况责令盗版用户承担停止侵权,并处正版软件价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起修定施行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法、最高检2004年、2007起先后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并以“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等三种情形构筑商业使用盗版行为犯罪构成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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